為了保證水質懸浮物測定儀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,需要定期對儀器進行校準。本規范規定了水質懸浮物測定儀器的校準方法、校準周期、校準項目和校準要求。 一、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所有類型的水質懸浮物測定儀器,包括但不限于重量法、光學法等不同原理的儀器。 二、校準方法 重量法儀器:采用已知濃度的標準懸浮物溶液進行校準,比較實際測量值與標準值之間的偏差。 光學法儀器:采用已知光學特性的標準懸浮物樣品進行校準,比較實際測量值與標準值之間的偏差。 三、校準周期 建議水質懸浮物測定儀器每年進行一次校準。如儀器使用頻率較高或經常移動,需適當縮短校準周期。 四、校準項目及要求 準確度:實際測量值與標準值之間的偏差應不超過±5%。 重復性:對同一標準懸浮物樣品進行多次測量,結果的相對標準偏差應不超過±5%。 線性:儀器測量值與標準值之間應具有良好的線性關系,相關系數應不小于0.99。 操作便捷性:儀器操作應簡單易懂,易于維護和保養。 穩定性:儀器在長時間內應保持穩定的測量結果,無明顯的漂移現象。 五、校準結果處理 對于不符合校準要求的儀器,應及時進行調整或維修,直至滿足要求。 校準合格的儀器應發放合格證書或加貼合格標簽,注明校準日期及有效期。 對于無法修復的儀器,應報廢并更新。 六、其他注意事項 在進行儀器校準前,應確保標準懸浮物溶液或樣品的質量可靠,并確保其濃度準確已知。 在校準過程中,應嚴格遵守儀器的操作規程,避免因操作不當導致的誤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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